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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

编辑:教学办 发布时间:2020-01-21 点击:

为了规范学生课程重修管理,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教〔2018〕 31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修对象
  (一)补考(缓考)不及格者;
  (二) 重修考核不及格者;
  (三)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四)标准学制年限内未毕业、在有效学籍时间内可申请重修者。
   第二条 重修工作流程
  (一)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重修报名。原则上只允许申请本学期所开设的课程,重修报名时间一般在学期初,具体时间请
以教务处的通知为准。
  (二)教务处在系统下载学生所报重修课程,根据学生重修申请情况,向各开课学院下达重修教学任务。
  (三)根据教务处下达的重修教学任务,开课学院做出适当安排并反馈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公布重修学生名单,学生方可参
加课程的修读。
   第三条 重修组织与管理
  (一)在网上申请重修的学生应随开课学院指定的班级和任课教师参加课程重修。  原则上,重修学生达到 30 人,开课学院必须为其单独开班; 30人以下,可安排插班跟读。如果学生申请重修的课程与本学期所修其它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的,学生可在原任课教师或后续年级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经教务处和开课学院批准,可通过申请修读慕课的形式取得相应的课程成绩。
  (二)每个学期学生申请重修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 10学分。
  (三)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不可重修,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四条 本规定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施行,《湖北文理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校政发教〔2016〕 37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
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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